6 月 18 日至 21 日,14 个缔约方和签署国以及 18 个观察员国的代表以线上或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上个月,在奥地利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举行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缔约方和签署国第四次会议上,与会者听到了建立全球核损害责任制度的进展情况。
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拉斐尔·马里亚诺·格罗西在开幕致辞中强调了国际责任制度在支持全球核电增长、实现净零碳排放和气候目标以及解决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核安全公约》于 2015 年生效,标志着建立全球核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目前,该公约涵盖了全球数量最多的核反应堆,约 180 座,”总干事说。
来自 14 个缔约方和签署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黎巴嫩、立陶宛、摩洛哥、秘鲁、菲律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和 18 个受邀观察员国(亚美尼亚、巴西、保加利亚、中国、爱沙尼亚、芬兰、德国、肯尼亚、墨西哥、缅甸、巴拉圭、波兰、新加坡、南非、西班牙、泰国、英国和乌拉圭)的约 60 名代表,以及来自核供应商、保险公司、贷款机构、欧盟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核能机构的受邀观察员参加了第四次会议。
会议重点讨论了扩大 CSC 成员范围以及为 CSC 的运作提供指导。特别是,正在加入或正在认真考虑加入 CSC 的国家代表分享了他们对该公约的看法和观点,包括关于可以促进成为缔约方的决定的活动的建议。会议确定了加入 CSC 的若干原因,包括通过更高的保证赔偿来提高公众接受度;解决供应链问题;增强投资者和贷款人的信心;确保与邻国以及供应商、投资者和贷款人所在国家的条约关系。业内人士表示,基于 CSC 的全球责任制度将极大地促进世界各地核电项目中核责任的处理,并表示希望更多国家加入 CSC。
第四次会议主席、美国能源部民用核计划助理总法律顾问本·麦克雷表示,以《核能责任公约》为基础的全球核责任制度是充分实现核电应对气候变化、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承诺的关键。
“CSC 确保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公平和有意义的补偿,并为运营商、供应商、投资者、贷款人和保险公司参与核项目提供必要的法律确定性。
麦克雷说:“CSC 为邻国提供了采取区域性方式处理责任的手段,并确保沿海国家的法院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核事故拥有专属管辖权。”
金融界和保险界的代表还介绍了他们如何评估核风险,以决定对核电项目的投资和保险。与会者了解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的赔偿情况。
国际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办公室核法与条约法科科长安东尼·韦瑟罗尔表示:“CSC 年度会议和闭会期间工作有助于缔约方随时准备实施公约,包括必要时的补充国际基金。除了讨论相关事项外,本次会议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提高那些寻求加入公约的国家对 CSC 的认识并加深对 CSC 的理解。”
2019年,CSC缔约方和签署方首次会议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国际原子能机构接受了邀请,担任未来会议的秘书处,并定期召开此类会议。背景
《核安全公约》于 1997 年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主持下通过,是目前唯一涵盖全球最多核反应堆的国际核责任公约,约 180 座,占此类运行反应堆的 43%。《核安全公约》有 11 个缔约方(阿根廷、贝宁、加拿大、加纳、印度、日本、黑山、摩洛哥、罗马尼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和 11 个签署国(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黎巴嫩、立陶宛、毛里求斯、秘鲁、菲律宾、塞内加尔和乌克兰)。该公约为所有加入现有国际核责任公约之一或已制定符合《核安全公约》附件中基本核责任原则的国家立法的国家提供了“保护伞”。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在线 核安全公约计算器 使各国能够计算出可能向《核安全公约》应急补充国际基金捐款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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