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请示》(广核苍〔2022〕54号)和《关于呈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二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B版)的函》(广核苍函〔2022〕13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二期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301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浙江三澳核电厂3、4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3年2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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