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核电运行情况(2022年1-3月)

2022-05-06 15:44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核电  核能发电

5月6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2022年1-3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5月6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2022年1-3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我国运行[1]核电机组共54台(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55805.74MWe(额定装机容量)。2022年1-3月全国共有1台核电机组首次装料,详见表1。

表1:2022年1-3月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信息

省份

核电厂名称

机组号

装机容量

MWe

开工日期

首次装料

开始日期

首次并网

日期

辽宁省

红沿河核电厂

6机组

1118.79

2015-7-24

2022-3-25

 

一、核电生产情况

2022年1-3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19922.2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989.83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4.97%,详见图1。


图1:2022年1-3月全国发电量统计分布

2022年1-3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989.83亿千瓦时,比2021年同期上升了6.81%;累计上网电量为928.99亿千瓦时,比2021年同期上升了6.90%,详见表2。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2036.35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5335.25万吨、二氧化硫17.31万吨、氮氧化物15.07万吨[5]。

2022年1-3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1817.22小时,平均机组能力因子[7]为90.30%,详见表3。2021年和2022年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各月发电量和上网电量趋势分别见图2和图3。

表2:2022年1-3月核电电力生产指标统计表

表3:2022年1-3月54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说明:

1)红沿河核电厂6号机组于2022年3月25日开始首次装料,截至3月底暂未并网,发电量、上网电量、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和机组能力因子暂不适用统计。

2)福清核电厂6号机组于2022年3月25日具备商运条件,截至3月底机组能力因子暂不适用统计。

3)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于2021年7月31日开始临停检修,截至2022年3月31日暂未结束。

4)石岛湾核电厂1号机组于2021年8月21日首次装料,截止2022年3月底暂未商运,机组能力因子暂不适用统计。

5)本表“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中,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机组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图2:20211月至2022年3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趋势


图3:20211月至2022年3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上网电量趋势

 

二、核电安全生产情况

2022年1-3月,我国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运行风险,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9];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0];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11];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2]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3]。

三、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我国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

2022年1-3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我国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3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4]表明,各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机组运行引起的异常。

四、第一季度重要活动

1. 1月1日,中核集团福清核电6号机组首次并网成功,并于3月25日正式具备商运条件。至此,“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全面建成投运。

2. 1月12日,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主办、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承办的“2021年度中国参与GIF工作研讨会”在海南昌江召开,来自16家单位的50余名代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参加了会议。

3. 1月21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召开秘书处2022年工作会议,总结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表彰了2021年度优秀集体和个人,安排部署了2022年重点工作。

4. 英国当地时间2月7日上午9时,英国核监管办公室(ONR)和环境署(EA)发布联合声明,确认我国自主核电技术“华龙一号”通过英国通用设计审查(GDA),并于当日为“华龙一号”颁发设计认可确认(DAC)和设计可接受性声明(SoDA)证书。

5. 2月25日,田湾核电8号机组核岛反应堆厂房筏基底板开始浇筑第一罐混凝土。

6. 3月25日,红沿河核电6号机组开始首次装料,3月28日完成首次装料。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全文同。

3、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国家能源局2022年4月20日发布信息显示,2022年1-3月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219.2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在统计期内的发电量除以机组装机容量。如统计期内有新机组首次并网,则新机组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折算比例为该机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小时数。海阳核电厂1号机组2022年1至3月份累计供热量为1344493GJ,可转换成373469MWh的发电量(1GJ=277.777kWh)。在计算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时,统计期内的发电量等于供热能量转换电量与实际发电量之和。

7、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表3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0、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参照国办函〔2014〕119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15年2月3日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2、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4、重要活动主要指:1).核电集团公司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2).核电厂重要生产技术节点;3).安全监管重要活动;4).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5).重大的公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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