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发布1-9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我国运行[1]核电机组共52台(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53485.95MWe(额定装机容量)。2021年1-9月全国共有3台核电机组首次装料,详见表1。
表1:2021年1-9月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信息
一、核电生产情况
2021年1-9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60721.2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3027.09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4.99%,详见图1。
图1:2021年1-9月全国发电量统计分布
2021年1-9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3027.09亿千瓦时,比2020年同期上升了12.11%;累计上网电量为2839.94亿千瓦时,比2020年同期上升了12.39%,详见表2。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8653.29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22671.63万吨、二氧化硫73.55万吨、氮氧化物64.03万吨[5]。
2021年1-9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5682.01小时,平均机组能力因子[7]为92.97%,详见表3。2020年和2021年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各月发电量和上网电量趋势分别见图2和图3。
表2:2021年1-9月核电电力生产指标统计表
表3:2021年1-9月52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1) 石岛湾核电厂1号机组于2021年8月21日首次装料,截止9月底暂未并网发电,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和机组能力因子暂不适用统计。
2) 本表最后一行“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中,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图2:2020、2021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趋势
图3:2020、2021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上网电量趋势
二、核电安全生产情况图3:2020、2021年1-12月全国运行核电机组上网电量趋势
2021年1-9月,我国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9];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0];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11];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2]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3]。
三、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我国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
2021年1-9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我国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9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4]表明,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机组运行引起的异常。
四、第三季度重要活动[15]
1. 7月13日,中核集团“玲龙一号”(ACP100)全球首堆——海南昌江多用途模块化小型堆科技示范工程正式开工。
2. 7月28日,秦山核电与海盐县政府合作的“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民生保障项目——核能供暖节能工程示范项目在海盐开工。
3. 7月30日,以“标准支撑新时代中国核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332场中国工程科技论坛——中国核工业标准化发展战略论坛在京举办。
4. 7月31日21时32分,红沿河核电厂5号机组完成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后,具备商运条件。
5. 8月21日16时09分,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华能石岛湾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示范工程首批核燃料成功装入1号反应堆,标志着世界首台球床模块式高温气冷堆正式进入“带核运行”状态,为2021年并网发电奠定坚实基础。9月12日9时35分,反应堆首次达到临界状态,机组正式开启带核功率运行。
6. 8月30日,由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申报,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主导编制的国际标准《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地震停堆系统准则》(IEC 63186:2021)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式发布。该标准是我国核电领域首个正式发布的IEC国际标准,也是我国核电领域最早立项的国际标准,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7. 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获准延续,有效期至2041年7月30日。
8. 9月11日,国内首座高水平放射性废液玻璃固化设施在四川广元正式投运。这是我国核工业产业链后端标志性工程,其投入运行标志着我国实现高放废液处理能力零的突破,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掌握高放废液玻璃固化技术的国家,对我国核工业安全绿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9. 9月14至15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核燃料组2021年度会议暨压水堆自主化先进燃料组件研讨会”在陕西省宝鸡市召开。会议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主办,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国家能源核级锆材研发中心承办。协会专家委员会核燃料组组长陈宝山、李广长主持会议,协会专家委常务副主任赵成昆、国核宝钛锆业总经理袁改焕分别代表主办和承办单位致辞。
l0. 9月15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运行分会以“现场+腾讯会议”的方式组织召开了“安全质量标准建设研讨会”及“运行电厂持续绩效监测(CPM)课题组启动会”。协会驻会副理事长、运行分会副会长陈桦,CPM课题组组长、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专职董事顾健,CPM课题组成员等现场参会,分会成员单位代表等视频参会。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全文同。
[3]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国家能源局2021年10月21日发布信息显示,2021年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304.7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在统计期内的发电量除以机组装机容量。如统计期内有新机组首次并网,则新机组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折算比例为该机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小时数。
[7]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表3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0]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环境事件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环境污染,或因此导致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务院第3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2]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4]环境监测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网址:data.rmtc.org.cn:8080/gis/)。
[15]重要活动主要指:1.核电集团公司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2.核电厂重要生产技术节点;3.安全监管重要活动;4.重要的国际合作活动;5.重大的公众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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