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主要工业国家之一,德国首个弃核,为此德国官方要赔偿核电公司24亿欧元,并付出1.7万亿欧元能源转型成本。全球舆论激辩不休:德国弃核究竟是愚蠢之举,还是先见之明。
全球能源危机、欧洲能源短缺、电价飞涨,这一切,德国官方都不为所动,坚持于10月11日宣布境内最后3座核电站明年如期除役。
作为全球主要工业国家之一,德国首个弃核,为此德国官方要赔偿核电公司24亿欧元,并付出1.7万亿欧元能源转型成本。全球舆论激辩不休:德国弃核究竟是愚蠢之举?还是先见之明
德国人缘何惧怕核电
1958年联邦德国颁布《核能法》,此后《放射性物质保护条例》《核能许可程序条例》陆续出台。1969年,德国核电产业私有化,全国四分之一电力来自核能。
经过30年的发展,德国一跃成为欧洲核电强国。38座核电站提供了全国三成电力,地位举足轻重。2004年,德国17座核电站发电1670亿度,仅次于美、法、日。
多年来,德国官方立场一直在支持发展核电和严格控制核电之间摇摆不定。
2000年《核能法》修正案禁止各能源公司新建核反应堆。2002年《核能法》新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以有序的方式逐步淘汰核能商业发电的利用。”
最为戏剧性的大转变,出现在2011年福岛核事故前后:
2010年9月,德国总理默克尔公布将45.3亿美元补贴用于更新核电站。言犹在耳,2011年3月,她关闭8个正在运行的核电站,宣布将在2022年前逐步淘汰核电。
著名心理学家哈佛教授史蒂文·平克批评德国退出核电领域的决定是“偏执的”。他认为,如果人类想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情况下阻止气候变化,那么世界需要更多核电而不是更少核电。
一些人认为,德国对核电的恐惧也有历史原因。
冷战期间,军事专家一致预测:联邦德国势必沦为核战场。北约打算动用战术核武器打击一路狂飙的苏联坦克大军,这意味着核武器将落在德国土地上。几代德国人都在核冬天的噩梦中长大,这让他们无比恐慌——任何核能,哪怕是民用核电,也“绝对不能信任”。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强大的反核运动应运而生。反核运动构成了1980年成立的绿党基本盘,支持者涵盖基督教和平与裁军运动到左翼和平主义者。反核运动也是庞大的投票群体,没有哪个主流政党可以忽视他们的影响力。
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第四号反应堆发生爆炸。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核电事故。受此影响,普通的德国家庭妇女厄休拉发起成立了“无核化未来家长联盟”。
1989年之后,德国再也没有建造新的商业核电站。2011年发生在日本福岛的核事故再次提醒德国人:号称再安全的设计,也无法保证核电100%安全。德国政治家开始强调:核能是一种“暂时”技术,而不是未来的技术。
德国核电站还将核废料用铅和不锈钢桶封装后投入一个数百米深、地址状态非常稳定的盐矿,并将矿井封死。它们提出,封存数十万年后,子孙后代会有办法处理好这些核废料。
万万没想到,地下水位变化,几个废料点陆续发现桶体腐蚀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更棘手的问题是,没有成熟手段能收回这些废料重新包装!这些污染将随着地下水影响到更广的区域。
德国绿党领袖贝尔伯克在国家电视台被问及“德国是否应该继续使用核能,以允许更快地关闭燃煤电厂”时,断然拒绝:“这个国家没有人希望核废料被埋在邻居的花园里。”
德国首相默克尔则强调:“只有当人们确信——在人类可能的范围内——核能的剩余风险不会发生时,人们才能接受核能的剩余风险。”
宪法诉讼、跨国仲裁同时“开打”
2011年,默克尔政府宣布核电站除役,议会高票通过《核能法》第13次修正案,核电站运营商必须逐步在2022年前永久关闭剩余核电站。
这无疑惹恼了德国电力三巨头之一——瑞典国有能源企业大瀑布公司。这家公司多年来在德国投下巨额资金,与德国伙伴合资运营两座核电站,岂肯认输退出?德国经济部长加布里尔透露,大瀑布公司要求德国政府补偿60亿美元。
2012年5月,大瀑布公司向总部位于华盛顿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对德国政府的索赔仲裁申请。作为外企,公司援引《能源宪章条约》(ECT)条款,主张被德国政府侵犯的47亿欧元应得到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ECT第26条并未规定当事人诉诸国际仲裁的前提要件是必须放弃国内救济途径。大瀑布决定双管齐下,同时在德国国内打官司。
同年7月,大瀑布公司加入德国核电企业E.ON、RWE的行列,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大瀑布公司指控新修正案设定核电站除役时间,撤销额外电力输出津贴,导致投资无效,企业损失惨重。
相较于德国《基本法》,ECT赋予外国投资者更多保护。大瀑布公司以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依据,认为新修正案违反ECT公平公正待遇(FET)标准。
2016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在华盛顿举行公开听证会。大瀑布公司主张:ECT之FET标准聚焦于法律安定性,新修正案违背东道国先前承诺,损害投资者合理期待;新修正案为专断行为,全无收集考虑客观证据,违背FET标准。
德国政府则主张:FET下合理期待原则仅适用于投资行为,基于2002年核能逐渐淘汰法案,投资人足以预期未来关闭核电站这一事实。且原告承认第11次修正案实施以来,并未对德国核电站进行全面投资。原告没有投资行为,当然不存在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
2016年12月,宪法法院判决出炉:瑞典公司当事人适格;新修正案未构成财产征收;新修正案损害大瀑布公司财产权;新修正案违反德国《基本法》第14条中财产权内容和限制的要件。
“法院承认国家在决定公共利益的哪些方面优先以及如何保护生命和健康等公共利益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鉴于核电站的高风险性质,德国在修改《核能法》上享有特别广泛的权力。第13次修正案旨在加速逐步淘汰核能,基本符合《基本法》。”判决肯定了德国官方立场。
“2002年和2010年依法分配给核电站的电量本身不构成单独享有财产保护的产权。根据公法授予的许可证一般不构成财产。根据《基本法》第14条第3款的征收,是以改变所有权而剥夺财产为前提的,并且总是以取得财产为前提的。因此第13次修正案旨在加速逐步淘汰核能的条款并不等同于征收财产。福岛反应堆事故后,立法机构有权在没有新发现任何危险的情况下,加速逐步淘汰核设施,以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判决书如是写道。
同时,大法官也指出:“受私法管辖的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内经营,并完全由欧洲联盟成员国所有,可根据《基本法》对欧洲法律的开放,作为例外,援引财产自由,提起宪法诉愿。”
此外,法院认为国家广泛的监管权力不是绝对的,因为国家仍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考虑到大瀑布公司合理期待的具体保护,第13次修正案加速终止核电站运营,不合理地限制了财产权,阻碍了当事人使用2002年剩余电量的大部分。”
大法官认定新修正案未为挫败投资提供任何解决方案,实属违宪,大瀑布公司有权获得合理补偿。法官判决立法机关需在2018年6月底前修正条文,使其符合《基本法》。
此案中,德国宪法法院认定:立法者为追求公共利益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定义或限制财产权时,其修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和平等原则。
2018年5月,德国内阁通过草案,提供大瀑布等公司2010年10月至次年3月经济投入的补偿,金额介于300万至10亿欧元之间。
同年7月,德国立法机构颁布《核能法》第16次修正案,为核电厂运营商提供适当的财务补偿,前提是其作出善意努力,以合理的价格将剩余能源出售给第三方公司。两家德国核电企业获得补偿,只有大瀑布例外。德国官方认为,其合作伙伴能够在内部使用其所有剩余电量,故无权获得补偿。
于是,大瀑布公司就第16次修正案提出新宪法诉愿。2020年9月,宪法法院作出判决:鉴于没有颁布其他补救条款,大瀑布的权利受到侵犯。新修正案将补偿与公司努力将剩余电量转移给其他公司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事实是不合理的。
2020年年底,国际仲裁庭裁决大瀑布胜诉,认为德国政府应提供适当补偿。
和解金额“大跳水”背后
今年3月5日,德国政府发布公告,对退出核电产业的德国企业给予24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86亿元)的补偿。根据此次达成的和解协议,大瀑布获得14亿欧元补偿金,包含了关停核电导致的未发电损失以及投资损失。作为条件,大瀑布未来不再提起相关诉讼与仲裁。
大瀑布总裁表示,该协议“最终是可以接受的,它将结束因德国淘汰核能而导致的旷日持久、成本高昂的冲突”。
德国联邦环境局局长弗拉斯巴特在声明中称:“这一协议达成的金额明显低于企业预期,同时也低于此前华盛顿仲裁法庭提出的和解金额,之所以最终还是能够达成,主要原因在于德国能源业已发生转向,业界重心早已转至可再生能源。”
外界原以为德国举国上下对能源转型已有极高共识,殊不知,德国民间、业界、政治人物,对此仍有诸多批判。
“我们的电网建设太慢了。”“趸购制度太早退场了。”“大型电力公司转型得太慢了。”“政府不该一直下调目标!”一时间,德国可谓众声喧哗。
但必须看到,无论不同意见再怎么冲突,重启核电从来没有出现在任何一次讨论中。所有的争论点,归根究底也不过是对于能源转型的速度、做法有不同看法而已。
在能源转型这条荆棘路上,德国人解决问题的精神和其所付出的不懈努力,着实令人感慨。眼下,尽管德国能源转型成败得失尚且难以定论,但“能源政策已经是德国的外交政策之一”。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