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苏能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B版)的请示》(苏核发〔2021〕2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宿城街道,属于扩建工程,规划建设两台VVER-1200型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正常运行和假想事故情况下流出物排放和放射性影响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对已运行的六台机组温排水的实际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全厂八台机组温排水的环境影响。
(二)根据田湾核电站VVER-1000型机组和国内二代改进型机组的流出物排放经验反馈,下阶段完成全厂流出物排放源项的研究和优化。
(三)进一步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最终去向和处置方案。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5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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