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1年5月6日至8日对你公司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1年5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1年5月6日至8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1年5月6日至8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田湾核电站7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工作进展的汇报,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7号机组核岛FCD准备情况的工作汇报,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监理体系建设与运行等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7、8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对7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搅拌站、土建实验室和原材料存储场地等进行了现场查勘,对相关文件记录进行了抽查,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对话和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7、8号机组工程项目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土建施工质量整体受控。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已批准发布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核岛土建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目前,现场人员配备及施工计划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有序推进。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7号机组核岛FCD有关的施工方案已生效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核岛FCD及后续连续施工的需求。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7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例行核安全检查中提出了7项管理要求。其中6项已整改落实,剩余1项与核岛FCD无关,正在按计划落实。
(五)现场准备情况
7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支护完毕。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产设施设备等已基本准备就绪。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建造阶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土建施工组织健全,核岛FCD施工方案完备,施工工器具材料及混凝土生产设施设备基本准备就绪。7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检查中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得到落实。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7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在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后,7号机组核岛基础具备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
(一)针对混凝土原材料第三方检测标准与设计要求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排查确认混凝土原材料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
(二)针对设计图纸《反应堆厂房底部基础板》中基础板保护层厚度与技术规格书最小厚度要求不符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与设计方确认基础板保护层厚度要求,后续进一步明确其他安全相关厂房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技术要求。
(三)针对反应堆厂房筏基施工方案中特殊部位振捣要求不全面、缺少硬化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强度评定相关内容、未考虑大风天气下应急措施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完善相关施工方案。
(四)针对三方接口管理程序《核事故应急接口管理》中关于核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等要求与《田湾核电站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担负主体责任,规范三方接口管理程序的编制,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对三方接口管理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必要的修订,确保程序文件的一致性和适用性。
(五)针对核岛筏基部分拉钩筋未安装到位、部分扎丝端头朝向与规范要求不一致、反应堆厂房筏基尚有异物未清除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对现场施工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确保满足核岛FCD施工要求。
(六)针对监理单位个别人员授权不规范、个别管理岗位人员未按计划配备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并完成上岗前的培训和授权工作。
(七)针对核岛土建工程五级进度计划超前于其上游编制依据四级进度计划生效发布的问题,营运单位应深入查找工程进度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进,在7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四级进度计划的生效发布。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和承诺的时间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