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战略部署,并首次将“加强核安全监管”列入国家发展规划,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核安全监管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持续加强核安全监管是“十四五”以及到2035年期间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家核安全的重要手段。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核安全监管、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核电高质量发展,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认识核电发展现状和发展的必要性
《建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这是我们准确认识理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方法论。因此我们必须准确认识核电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核电发展现状总体安全良好。截至目前,我国运行机组世界排名第三,在建机组世界排名第一。基于我国逐步建立的完整的核电工业体系和核安全监管体系,我国核电机组运行安全稳定,在建机组建造质量可控。在核电发展和核安全等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AP1000核电技术全球首堆、EPR核电技术全球首堆以及“华龙一号”核电技术全球首堆陆续在我国建成投产。
发展核电是满足气候变化的需求。《建议》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2015年在《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中,确定的4项自主行动目标之一是“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核能作为清洁能源,核电单机组功率大,在非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上可以起到关键作用。“十四五”时期是我国核电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实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机遇期。
精准分析核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建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核电技术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我们要科学分析目前核电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要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协调国内力量建立核电核心技术攻坚体制,不断提升核电安全技术水平。笔者认为目前核电发展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10年,世界有核国家和世界与核相关的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分析,提出提高与日本福岛核事故有关的核电技术应对和改进的具体措施。但是,世界核电界并没有很准确地在核电技术、监管要求等方面达成共识。
二是世界各国核电设备制造等技术储备不足。自1987年前苏联发生切尔诺贝利事故后,多年来各国发展核电的热情不高,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一些国家明确提出不再发展核电,寻求新的清洁能源。对早期运行的核电机组,不计划延寿。核电建设多年停滞,世界核设备制造厂制造能力下降,核电设备标准相对老化,核电人才储备不足,核电技术人员呈现“碎片化”。
三是新技术的采用相对受限制。核电是一个多学科的复杂的结合体,涉及面之广,其它工业领域无法相比。保守策略是核电设计首先考虑的问题,相对限制了新技术在核电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核电建设工期长,工程技术在控制、通讯、材料等多个领域的应用,落后于其他工业领域。
深刻理解核电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建议》指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2014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国际核安全峰会上指出,“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力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调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四个并重”是我国核电处理发展和安全关系的方法论。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作为非传统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观,未来应站在国家层面整体协同考虑核安全,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
核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凸显了核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世界核电发展中曾出现三次重大核事故,对所在国和人民的生活影响巨大。“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宗旨,发展是为了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安是最大的责任。核安全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核电安全发展。
因此,需要正确理解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独立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是国际公认的有利于核电发展的有效制度,我国国家核安全局是从事核安全监管的独立部门。2018年1月实施的《核安全法》在不同章节分别明确核行业主管、发展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职责,在第六条明确提出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在第六章监督检查中明确提出核安全监督的目的及制度。《建议》中提到的“加强核安全监管”应是大范围的理念。核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独立监管外,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都应按照《核安全法》要求,做好本职的核安全监管工作。
科学执行核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核安全法》明确了核安全工作的7项原则,即: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监管、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7项原则是在借鉴国际做法、总结我国核安全工作经验基础上,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核安全工作原则,是从事核工作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则。
任何参与核电的单位,都应将安全放在首位,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把预防核事故的发生放在核安全工作的首位。在技术上做到纵深防御,从设计、建造等各方面对核安全相关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不留死角,防止核事故发生。
国家核安全局在国家核安全法律的框架下对从事核相关活动的单位实施国家核安全监管,在不受其他主体的不当影响下就核安全相关问题做出决定。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核安全的管理工作。
独立核安全监管并不取代相关单位的内部管理。从事核活动的单位应当对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安保等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所有活动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开拓创新核安全监管新理念
《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新发展理念的原则。经过“十五”到“十三五”时期,我国核电建设飞速发展,装机容量成为世界第二,安全可靠地发展核电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核安全监管理念的创新,也会为发展保驾护航。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在传承基础上创立新的核安全监管理念应成为“十四五”核安全规划的重点内容。
一是急需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我国核安全监管起步较晚。通过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吸收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组织的核安全监管经验,逐步建立了自己的监管体系。面对不同的堆型,急需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核安全监管道路。二是提高认识。确保核安全是多层次、多领域交叉的系统工程,需综合施策,加强全方位保障。要大力培育核安全文化,督促企业主动公开内部监督、质保检查、同行评议等结果,将发现的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纳入监督范畴,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做好传承与创新。在传承的基础上,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吸收不同行业监管经验,激发核电市场活力。
全面推进核安全监管系统观念
《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系统观念原则,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这为核安全监管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系统观念是根本、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从核行业发展看,核安全监管是大的监管概念。“十四五”核安全规划中应统筹国内核安全监管力量,形成安全合力。以系统观念看待国家核安全监管,落实核安全观。
加强核安全监管的整体性、协同性。“十四五”核安全规划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总结“十三五”的基础上,从全局上把握问题,系统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分析解决问题。
在核安全监管领域应“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立“大核安全”概念。《建议》指出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这是新时代实现我国科技自立自强,支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纵观世界历史,登上世界科技舞台中心的美国、日本、德国,都是依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支撑。上世纪中叶,从第一台商用核电站投入开始,这些国家在核安全领域加大科技投入,引导世界核电的发展。我国核安全监管领域相关的技术导则仍处于跟随状态,技术标准中的数据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撑。
做好核安全监管,必须激发全体从业者的主体活力。“十四五”到2035年远景规划中,在核安全监管领域的投入会远大于以往。我们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特别是“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汇聚起维护国家核安全的强大合力。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在核安全监管中促进核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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