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福岛核事故发生时居住在福岛县及邻近的宫城、茨城和栃木3县受灾的约3650人状告东京电力公司要求赔偿等的诉讼二审判决,仙台高等法院(审判长:上田哲)9月30日勒令日本政府与东电向3550名原告赔偿合计约10.1亿日元(约合人民币6527万元)。救济范围较福岛地方法院一审勒令向约2900人赔偿总计约5亿日元进一步扩大。
这是全国约30起集体诉讼中首次有高院对政府的责任作出裁决,可能会对各地持续的诉讼造成影响。
与一审时相同,仙台高院的审判中争论点仍然是能否预见超出核电站用地高度的海啸、对策工程能否预防事故、基于政府的中期指针赔偿额是否足够。
原告方再次要求使辐射强度恢复至事故前水平的原状恢复,以及赔偿精神损失直至达成目标(每人每月5万日元),要求的总额在结审阶段增至约280亿日元。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反驳称“无法预见海啸,事故也不可能预防”。东电主张“已支付基于政府指针的赔偿”。
2017年10月的一审判决指出:“如果基于政府机构2002年公布的地震相关‘长期评估’,就能预见超过用地高度、最高15.7米的海啸。中央政府如果同年命令东电采取对策,就能预防事故。”判决勒令中央政府和东电向约2900人支付总额约5亿日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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