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发布关于颁发《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国核安发〔2020〕201号,详情如下: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请示》(苏核发〔2019〕598号)、《关于变更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申请书的请示》(苏核发〔2020〕31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田湾核电站7、8 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决定向你公司颁发《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017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按照《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附件:田湾核电站7、8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9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江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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