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0年8月17日至21日对你公司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8月25日
(此件社会公开)
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0年8月17日至21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十一)《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十二)《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
(十三)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十四)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
(十五)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
(十六)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调试大纲;
(十七)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
(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标准规范;
(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管理要求等。
二、检查内容
(一)质量保证大纲实施;
(二)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
(三)系统调试;
(四)运行生产准备;
(五)辐射防护;
(六)应急准备;
(七)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
(八)放射性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
(九)消防设施;
(十)建造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落实情况;
(十一)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织
针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首次装料的准备情况,国家核安全局委托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于2020年7月27日至31日进行了核查。在核查的基础上,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件1)于2020年8月17日至21日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概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系统调试、役前检查、运行生产准备、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消防设施、许可证申请文件审评、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重大设计变更、5号机组装料前内外部检查和调试启动委员会情况的工作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的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系统调试、运行生产准备、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消防设施、建造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的落实情况、建造阶段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建造、调试和生产准备相关文件、程序、报告和记录进行了抽查;对建造事件、重要不符合项处理结果进行了抽查;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主控室、反应堆厂房、安全厂房、电气厂房、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应急指挥中心、环境实验室等进行了现场查看。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质量保证
根据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生效实施了各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和施工、设计、采购、调试等领域的管理程序,并能够按照要求对不符合项、物项和记录等进行管控。
(二)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
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常规岛及附属设施构筑物施工完成,反应堆冷却剂系统、专设安全设施、辅助系统、电气仪控系统等核安全相关系统的设备已安装完成;按照在役检查大纲规定的项目进行了役前检查,结果满足规范要求;土建安装类核安全相关不符合项已全部关闭;构筑物和核安全设备的建造质量受控。
(三)系统调试
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首次装料前需完成调试试验共579项,已完成572项,5项调试试验按计划进行,2项调试试验计划随首次装料完成,调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已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首次装料后的全部135项调试试验程序已生效发布。
(四)运行生产准备
根据核安全法规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运行领域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关键岗位职责;5号机组现有高级操纵员25人、操纵员63人,满足5号机组运行需求;5号机组首次装料前所需向生产移交的系统共464个,已移交458个,未移交6个,移交接产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五)辐射防护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等法规标准的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配备了经过培训授权的辐射防护人员;辐射监测系统及主要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已投入使用或具备投运条件;反应堆厂房、安全厂房、燃料厂房、核辅助厂房、核废物厂房等辐射控制区已经完成核清洁,具备辐射控制区建立的条件。
(六)应急准备
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福建福清核电站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应急响应组织,能够满足5号机组的应急管理要求;应急人员资质和培训授权满足管理程序要求;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完备;应急设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5号机组首次装料前应急演习已实施。
(七)实物保护和燃料贮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核设施实物保护》等法规和文件要求,营运单位建立了实物保护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号机组控制区和保护区的实物保护系统、保卫控制中心已投入运行;5号机组要害区的实体屏障和实物保护系统已完成调试,具备投运条件;燃料组件共183组(含首炉177组、备用6组),已全部贮存于核燃料厂房。
(八)放射性废物管理及环境监测
营运单位建立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结构,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程序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案;建立了环境监测系统、环境实验室和放射性流出物实验室;流出物监测系统已基本完成调试或投入运行。
(九)消防设施
营运单位制定了消防管理和技术程序。防火分区边界防火屏障总体完整,消防水生产系统和管网系统等已投入运行;核岛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调试完成。
(十)建造许可证条件、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及审评问题落实情况
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条件已按要求落实;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的9项申请文件已获得批复或通过技术审评,除个别审评问题将按承诺时间跟踪落实以外,绝大部分审评问题都已得到落实。
(十一)历次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自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以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5、6号机组的核安全监督检查共提出461项管理要求,458项已完成整改落实,剩余3项正在按计划整改,其中1项需在颁发运行许可证前完成。
(十二)其他
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福岛改进项及其他重大设计改进项的设计、施工和调试均按相关要求开展,并根据经验反馈的要求开展了相关排查和处理工作。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建造阶段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首次装料前调试项目已基本完成,调试质量受控。安全相关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移交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运行生产准备工作满足安全要求。辐射防护、应急准备、实物保护、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消防等方面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共形成12个方面的检查意见,并提出11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在按计划完成运行前的相关工作和下述整改要求,并经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福建福清核电厂5号机组运行前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
(一)针对调试大纲首次装料前尚未完成的5项调试试验、随首次装料完成的2项调试试验、8项尚未关闭的I类遗留项、与装料有关的20项设计变更通知单(DEN)、14项现场澄清报告(FCR)和51项质量计划,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完成相关的调试试验和关闭各类开口项,确保满足首次装料要求。
(二)针对核安全工程师配备不足、辐射防护工作人员考核成绩不合格获得授权、部分首次装料人员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尚未就技术规格书的修改内容和部分数字化仪控系统(DCS)软件变更对操纵人员进行差异性培训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进一步加强人员配备、培训和授权管理,确保关键岗位满足人员配备,人员授权满足质量保证和相关文件要求,对DCS相关变更和技术规格书修改内容进行差异性培训。
(三)针对化学和放射化学技术要求、化学和放射化学控制手册中部分内容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厂内技术要求中缺少个别运行技术要求及个别条款适用范围错误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梳理相关文件、升版相关程序,进一步完善厂内技术要求相关内容,确保技术规格书执行的有效性。
(四)针对主控室个别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未固定,地震时可能对操纵人员造成伤害和损坏设备安全功能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对主控室等重要区域进行排查,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五)针对6.6kV交流应急电源系统―系列A(EMP)入口截止阀与管道连接焊缝上密集型气孔缺陷不满足《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RCC-M)验收准则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阀门的可靠性;在后续工作中做好经验反馈,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针对非能动氢气复合器安装催化板后未作覆盖保护的情况,营运单位应明确首次装料前非能动氢气复合器的保护措施,对于已安装催化板的氢气复合器,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编制方案进行排查并补充性能试验,确保非能动氢气复合器的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七)针对核岛消防系统最不利用户压力流量试验尚未完成,系统可用性尚未得到验证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完成核岛消防系统最不利用户压力流量试验,确保核岛消防系统的有效性。
(八)针对环形空间通风系统《高效粒子空气过滤器性能试验》和《碘吸附器性能试验》未验证额定风量的下限、设计澄清缺少必要的分析论证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按试验程序补充执行上述试验,梳理调试过程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设计澄清,并补充必要的分析论证内容;在后续阶段加强调试试验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调试程序执行试验,并进一步规范设计论证工作。
(九)针对技术规格书实施管理程序部分描述不规范、部分试验规程和报警规程与技术规格书要求不一致,部分管理程序存在上下游文件不一致、部分管理文件未覆盖首次装料到商运期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进一步梳理相关规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和升版相关规程、程序和管理文件;在后续阶段进一步加强文件体系管理,确保管理程序等满足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十)针对核岛相关厂房内未张贴辐射标识、应急集合点标识、以及应急撤离路线标牌,高辐射风险房间尚未上锁,人员快速通道入口三角闸门尚未投入使用,未结合5号机组进展情况开展控制区内人员应急集合与撤离能力演练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完成相关辐射和应急标识的张贴,并完成5号机组厂房内应急集合与撤离能力演练,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能力满足应急预案要求。
(十一)针对废液处理系统深床过滤器沸石过滤介质出料阀门未隔离且操作规程未及时修改,以及可降解废物处理系统个别计划暂存可降解废物的房间存放易燃的备品备件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对废液处理系统计划不使用的阀门进行隔离,并升版深床过滤器的操作规程;对拟暂存可降解废物的房间进行清理,并明确各房间暂存可降解废物总量。
营运单位应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管理要求,并在5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抄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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