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0〕71号,详情如下:
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0年8月3日至6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国家核安全局和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2020年8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0年8月3日至6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四)《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六)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相关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二)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FCD)前施工条件准备情况;
(五)设计和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三、检查活动
2020年8月3日至6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对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福建漳州核电厂2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准备情况,FCD前现场施工条件准备情况,以及经验反馈整改行动落实情况等相关情况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2号机组核岛筏基、原材料存储场地、混凝土实验室、混凝土搅拌站、施工用应急水池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抽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受检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建立并实施了质量保证体系,制定了2号机组FCD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完成了核岛基坑负挖、核岛基础垫层混凝土施工等工作,2号机组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埋件安装、模板支设、原材料储备及配套设施建设、筏板基础测温仪表安装等各项FCD相关准备工作正在按计划实施。
五、检查结论和整改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以下6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漳州核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员配备尚不满足人力资源配置计划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FCD前督促各相关单位按要求配置合格的人员,确保满足施工需要。
(二)检查发现2号机组反应堆厂房筏基存在底部部分区域积水、部分模板孔洞尚未完成封堵、个别预埋件固定不牢固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FCD前对施工准备情况开展排查并进行有效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现场施工物项的管理和施工环境的维护。
(三)检查发现《2号核岛筏基大体积混凝土整体浇筑施工方案》《2RX筏基大体积混凝土温度及温度应力监控方案》等文件存在部分内容不自洽、不完善的情况,如不同方案中混凝土坍落度和入模温度的要求不一致,对混凝土最大温升限值、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振捣措施、振动棒与模板的最小距离等要求不明确,未按实际施工月份核算混凝土温升值等。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FCD前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四)针对《2RX筏基混凝土浇筑应急预案》中未包含现场高温、大风等异常天气的应对措施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2号机组FCD前进一步完善混凝土浇筑应急预案,加强混凝土浇筑应急准备工作。
(五)检查发现营运单位设计变更审查不到位、设计单位未将核岛地下防水卷材进场复验的澄清转化为现场设计变更等情况。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全面梳理排查设计澄清,确保设计变更得到有效管理。
(六)检查发现营运单位经验反馈流程未形成闭环,1号机组混凝土外观缺陷的纠正预防措施尚未落实到2号机组相关施工方案中。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经验反馈体系,确保经验反馈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
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
抄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附件1
检查组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