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在我国首座核电站——秦山核电站投产之际,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明确提出在全国建设“区域处置场”,以解决核电厂的中、低放废物(以下简称“低放废物”)问题。但时隔近30年,核电站低放废物处置工作纹丝未动,迄今仍未建成一座真正意义上的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场。
今年初,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向核工业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份名为《关于在我国西北地区建造集中共享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的文件,又一次明确指出:“我国低放废物处置工作严重滞后于核电发展,目前在运核电厂90%以上的低放废物依然滞留积存于核电厂临时贮存场所,不但影响核电厂正常运行,增加环境风险,而且加剧了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心。”
一位核电行业资深专家向记者坦言:“ 低放废物处置工作近30年来推不动,这在世界核电行业都是罕见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核电持续增容,目前已是名副其实的核电大国:截至今年4月底, 我国在运核电机组数量达到47台、在建机组数量15台,分别稳居世界第三和第一。
在此背景下,多位受访人士一致表示,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已经迫在眉睫,相应的处置场建设必须尽快提上日程。
“不少核电厂的低废超期存储,这对核电设施运行与环境安全均构成了巨大隐患”
据介绍,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 95%为中低或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经整备处理后变为适于处置的稳定的固体废物包。 按一台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运行60年计算,其从投产到退役共将产生约1.3万立方米的低放废物。生态环境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 我国所有在运核电站累计产生低放废物总体积约1.6万立方米。
据《建议》预测,按目前核电装机容量计算,2060年以前,全国每年产生的低放废物量将接近5500立方米,累积总量在15万立方米左右;若按有关机构预测2035年国内核电装机总规模1.5亿千瓦推算,到2060年每年将产生低放废物近1万立方米,累积总量将达到25万立方米左右。
低放废物一般需要与外界隔离300—500年后,其放射性才可衰变至环境容许的水平。为了消除放射性废物累积后产生的巨大隐患,199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明确要求,诸如核电等运营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且贮存期不得超过5年。同时,中低放废物实施区域处置,即在全国分片区规划和建设6个区域处置场,负责处置核电低放废物。2017年颁布的《核安全法》也明确提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但事实是, 放射性废物处置与目前核电发展形势极不相称,甚至可以说举步维艰。”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原副司长赵永康说。
长期从事核化学科研的行业专家顾忠茂表示:“我国至今没有建成一座真正意义上的专门处置核电的低放废物处置场, 低放废物处置能力未能与核电发展同步,处置进度存在明显差距,不少核电厂的低废超期存储,这对核电设施运行与环境安全均构成了巨大隐患。”
一位核电企业人士也坦言:“很多核电厂暂存的低放废物早就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年期限,甚至有个别电站已向厂外转移了一定量的低放废物,以缓解压力。”
“低放废物处置场是公益性设施,有风险且不赚钱,所以某些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对”
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到底难在哪?
《建议》显示,低放废物处置并不存在技术难题,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之所以难以实质推进,第一个原因便是“邻避效应”导致处置场选址困难。
“邻避效应”是指居民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并采取强烈情绪化的反对和抗争行为。 “邻避效应”在世界各国涉核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国内相关地方政府排斥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也与此有直接关系。
除了“邻避效应”,多位受访人士指出,经济性是处置场建设的另一个关键考量因素。“在政府和企业的观念中,低放废物处置场是公益性设施,有风险且不赚钱,所以某些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对,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同意在建核电站的同时建造低放废物处置场,但也反对接收外省的废物。”赵永康表示。
“低放废物处置是花钱的环节,企业要投入一笔处置费,地方政府收益也不大,所以此前的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始终难以取得明显进展。”上述核电企业人士说。
另据了解,虽然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2011年发布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均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应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选址规划提供处置场建设用地,但没有明确落实规划的责任,导致地方政府或企业都缺乏主动落实的积极性。
顾忠茂认为, 低放废物处置的所有“乱象”,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尚无完整的顶层设计和全面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尤其在管理方面,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核电厂与处置公司各自的职责,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不清晰,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而且,低放废物处置库也缺乏有效管理,处置库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经费筹措等无章可循。”
“一座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安全监管需要持续300年,为了环境安全,废物处置必须是政府行为”
面对失序的低放废物处置,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一致认为,需要尽快通过立法明确低放废物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
顾忠茂认为:“一座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安全监管需要持续300年,为了环境安全,废物处置必须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逐级强力推动落实。 参照国外成功经验,低放废物处置场的具体管理,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一个或少数几个独立机构实施,代表国家统一组织处置场的选址和建设,统一管理全国废物处置库的运行,以及处置场关闭后的长期监管。”
上述《建议》建议,有关部门对低放废物处置场的规划应与核电发展规划一并考虑,同时结合路条、项目审批等关键节点,将处置场的选址和建设纳入核电项目核准和开工的前提条件之一。
《建议》还认为,可采取“区域设置+集中共享处置”的多途径处理模式。一方面,在核电规模较大的省份推动“区域处置场”,解决本省及周边核电地方废物处置问题;另一方面,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地方政府支持、综合条件良好的区域建设一个面向全国的核电“集中共享处置场”。
赵永康也指出,应结合核电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从安全、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综合考虑,采用适宜的处置方法。“对于核电规模大的省份,可以利用核电场就地处置地方废物,实现安全经济运行;对于核电规模小的省份,可以将废物运往共享集中处置场处置。”
据了解,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核电大国都已建设了核电低放废物处置场,而且基本采用“就近处置、区域处置、集中处置”等途径;欧盟14个国家2003年开始研究共建集中处置场。其中,美国在运的4个处置场中,Clive处置场作为集中共享处置场,2017年接受的低放废物占全美处置总量的99%。《建议》认为,美国经验可以借鉴。
对于“集中处置”中如何协调地方政府以及核电企业的关系,上述核电行业资深专家告诉记者:“ 守土有责,主管部门、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应达成共识,低放废物安全管理是事关环境安全和子孙后代健康的千秋大业。应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低放废物处置基金’,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处置场建设、运行和处置场关闭后监管所产生的费用。此外,要建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取存储和使用,以此确保低放废物处置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获得一定收益和补偿,促进低放废物处置良性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能源网 · 作者:朱学蕊 赵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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