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广核苍〔2016〕59号)、《关于呈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函》(广核苍〔2019〕21号)、《关于呈报〈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报批稿)〉的函》(广核苍〔2020〕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012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厂一期工程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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