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详情如下: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近期,我部(国家核安全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核级管配件制造过程中存在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不能分包的关键工艺热模锻工序分包给其他无资质单位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关于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被举报问题现场核查的审查意见》(北2019-085)和你公司《关于核级模锻管件成形工序分包问题后续工作汇报及谅解申请》(锡峰[2019]字第006号)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拟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0年3月31日前改正,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部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管丽
电话:(010)66556365
传真:(010)6655636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16日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印发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