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核能与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核事业进入安全高效发展新阶段。我国核能行业走向透明开放的步伐大为加快,但仍然发生了一些涉核舆情事件。如何做好新阶段、新时期的核能公众沟通工作,成为核能行业一个重要课题。
就核能行业的公众沟通形式及方法等相关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邓理峰。
中国环境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核能发展尤为重要。您认为,我国涉核公众沟通实施情况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
邓理峰: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或条例,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了明确规定。《核安全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对此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是建设重大项目的必经之路。
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仍存在忽视公众参与,或者是侧重科普宣传而偏轻公众意见咨询的做法。这也反映了国内某些大型项目争议中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的困境。
一方面,制度安排已经到位,公众参与协商治理乃大势所趋,既是政府的执政方向,也是民心所向。另一方面,涉事单位在新媒体环境下实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却因缺乏经验和深入研究,裹足不前。
我认为,如何弥合制度规范与实践现实之间的差距,在相当长时间里仍将是消除风险沟通中社会不信任的工作起点。
在涉核舆情事件的风险沟通中,在事实层面信息供需失衡、反核者的另类事实及其构成的反向背书效应、在组织层面对企业和地方政府能力和善意之消极感知、在文化与社会环境层面价值观冲突和信用赤字沉积,是导致社会不信任的主要因素。
目前有关风险沟通的研究,大家都将重建信任当作是当下风险沟通实践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我认为这是不够完整和准确的。对于核电等社会争议技术,在社会不信任的状况下,风险沟通者的首要紧迫任务,不是重建社会信任,而是消除公众对于核电企业及地方政府的不信任。
消除不信任和重建信任,这是相关联、但是属于性质不同的两个任务。由于高度不信任导致的关系后果,未必能通过提高信任水平来改善。这也意味着对于信任和不信任,需要使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目前,风险沟通一线人员对于信任和不信任不做区分的认识,尤其是不信任的成因和结果的认识误区,是突破目前风险沟通实践瓶颈的重要障碍。
中国环境报:近年来,核电企业走向透明开放的步伐大为加快。您认为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邓理峰:有研究发现,高质量的信息公开有助于增进公众的控制感,通过弱化风险感知来增进社会信任。当一个情境中,风险感知要远胜于信任(即愿意担当风险)时,一个控制系统将有助于缩小社会信任与风险感知的差距。其具体路径是信息公开,增进公众的控制感,弱化风险感知,从而增进社会信任。
新媒体技术革命也极大地降低了信息公开的成本和门槛。在明晰这个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如何用好新媒体技术潜力,缩小《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与现实工作之间的差距,这是目前国内核电业界迫切需要攻克的难题。
在一些涉核舆情事件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向公众披露频次最高且最为丰富的信息,是技术安全等组织能力层面的内容。但公众对于组织能力的感知往往是模糊的。公众对于官员及企业品格的负面感知非常强烈,并对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意愿和渴望非常强烈。
简言之,在人们启动理性认知通道时,组织能力的正负面感知往往会影响人们信任与否的决策,而在人们启用感性和非理性认知通道时,诚信与善意的正负面感知往往影响人们信任与否的决策。在低度信任和高度不信任状态中的怀疑一切,尤其是在权力不均衡的情况下,最容易出现群体性的偏执认知。
当反对者的生命安全和死亡恐惧被唤起之下,公众处于集体亢奋的情绪状态之中,其理性和逻辑认知通道通常处于关闭状态,而边缘路径的认知通道非常活跃。在公众启动边缘路径的认知通道时,各种启发式线索,比如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信用赤字、对于地方官员政治压力、利益输送等的假想和想象,都构成对风险沟通者善意的负面感知。
目前,国内风险沟通者对于信息公开有助于增进社会信任,而信息封锁会激发社会不信任的认识不足。风险沟通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咨询等公众参与活动,既有助于优化和改进决策,也有助于提升决策的民意基础和决策合法性。但风险沟通者往往对此认识不足。对于法律法规或条例所规定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存在流于形式或象征性使用的情况。
中国环境报:做好核能行业的公众沟通工作无疑非常重要,那么,如何重建公众的信任和消除不信任?请谈谈您的建议和对策。
邓理峰:首先,既往事件沉积下来的信用赤字和消极感知往往是导致不信任的历史原因。其次,价值冲突是不信任的文化肇因。除此之外,社会情境的非常态(处在对立和对峙关系状态),也是导致社会不信任的环境因素。进入敌对和竞争关系状态后,沟通双方已经无法沉静、理性地对待彼此的意见和所呈现的事实。
鉴于此,需要认识到信任和不信任存在不同的形成过程和作用机制。信任源自于公众对于企业的厚望、信念和信心的正面感知,而不信任源自于公众对于企业的担忧、疑虑和善意缺乏的负面感知。由于信任和不信任的形成过程和作用机制不同,对于重建信任和消除不信任,需要有不同的行动策略。
要重建信任,更多地是要改善公众对于风险沟通者在风险防范和事故发生之后有效应对等能力的正面感知。而要消除不信任,则需要企业做出更多的关系投资(比如通过信息公开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构建企业的横向社会联系和社会资本),让公众感知到风险沟通者的善意。此外,核电企业、相关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诚信记录等声誉,作为公众对于过往经验的总体性主观判断,对于构建公众对于核电风险沟通者的信任,并减少不信任,也有重要影响。
和其他风险工业项目所引发的不信任问题类似,我认为涉核事件中,公众群体对于地方政府和涉事企业的不信任问题,可能比如何构建信任的策略,是更为紧迫的现实问题,也是更有必要在概念上做出剖析和澄清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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