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经验反馈活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全面贯彻核安全法,落实核安全主体责任,集中反馈民用核安全设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巩固“两个零容忍”“两个全覆盖”和核安全文化建设成果,推动提升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管理水平。
会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通报了对相关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核设施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土建安装单位及核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作交流发言。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核安全,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国逐步建立了符合国情、接轨国际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对核安全重视程度之高、指导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不断强化监管,核与辐射安全总体保持了良好业绩。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核安全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必须警钟长鸣、依法严管、常抓不懈。全体同志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上来。深刻汲取相关违法违规事件经验教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全面改进提升,依法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核电业主是核安全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必须加强对采购单位和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约束。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有效落实采购、监造和工程管理责任,加强供应商监造力度,严格出厂验收管理。核设备活动单位是核设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质量安全责任,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核设备质量绝对可靠。工程监理单位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同时,要在核设备领域探索开展第三方监造试点,进一步增强监造独立性和有效性。监管单位要秉持“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理念,深入贯彻核安全法,全面构建核安全长效机制,以更完善的制度体系、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更高的核安全文化水平、更强的监管力度,有效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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