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海工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生态环境部关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19年4月22日—2019年4月26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351、66103074
传真:010-6610307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
邮编:100035
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海工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9]63号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厂海工优化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报告》(海核核安发〔2018〕2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南昌江核电厂海工优化工程位于海南省昌江县海尾镇塘兴村,该项目是对海南昌江核电厂现有取水明渠的优化改造。
《海南昌江核电厂海工优化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内容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级别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施工污染,在施工期间对取水口附近珊瑚礁和其他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等)进行监测,保护海洋生物。
(二)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海南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26日
抄送: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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