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8]104号 |
关于换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第三批模块装料运行并换发运行许可证的请示》(中核运行核安发〔2018〕6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运行许可证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5、6号贮存模块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运行条件;1-4号贮存模块安全运行。我局决定向你公司换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运行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开展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的运行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
本批准生效之日起,原运行许可证(国核安发〔2013〕216号)废止。
附件:秦山第三核电厂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运行许可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4月17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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